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規則內容(doc 29)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規則內容(doc 29)內容簡介
第一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章 仲裁庭的工作
第三章 一般程序條款
第四章 書麵和口頭程序
第五章 特別程序
第六章 裁決
第七章 裁決的解釋修改和撤銷
第八章 一般條款
(1)一俟收到仲裁請求登記的通知,各方當事人在適當顧及公約第四章第2條的情況下,盡一切可能,快速地組成仲裁庭。
(2)當事人應盡快向秘書長傳遞他們達成的有關仲裁員人數及其指定方式的任何條款,除非請求中已載明了此資訊。
(3)除非仲裁庭各成員係由當事人協議指定,爭議的締約國當事人的國民或其國民是爭議一方的締約國的國民僅在爭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指定這些國籍之一的等數仲裁員不構成這些國籍的多數仲裁員時,方可由一方當事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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