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法規複習相關資料(doc 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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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規複習相關資料(doc 27頁)內容簡介
期貨法規複習相關資料內容提要:
1.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 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3. 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製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製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4.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5.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於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製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麵報告。
6.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7.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8.實行會員分級結算製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的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製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範圍,但應當於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9.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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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 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3. 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製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製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4.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5.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於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製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麵報告。
6.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7.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8.實行會員分級結算製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的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製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範圍,但應當於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9.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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