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事執行中調查與控製財產的規定(doc 8頁)
有關民事執行中調查與控製財產的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有關民事執行中調查與控製財產的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省法院民事執行中的調查、控製財產措施,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效率,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調查、控製財產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案件中為調查、控製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實施的限期申報財產、查詢、審計、查封、凍結、扣押、扣留、扣劃、提取、搜查、指定保管、管理等強製執行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向申請執行人送達《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和《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明確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了被執行人明確的財產線索後,執行員應在接到線索之日起5 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48 小時內調查核實,並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的,應當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的同時一並送達《申報財產通知書》和《申報財產表》,責令被執行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 日內申報下列財產:
(一)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五)預期可得收益;(六)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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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省法院民事執行中的調查、控製財產措施,加大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效率,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調查、控製財產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案件中為調查、控製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實施的限期申報財產、查詢、審計、查封、凍結、扣押、扣留、扣劃、提取、搜查、指定保管、管理等強製執行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向申請執行人送達《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和《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明確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了被執行人明確的財產線索後,執行員應在接到線索之日起5 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48 小時內調查核實,並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的,應當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的同時一並送達《申報財產通知書》和《申報財產表》,責令被執行人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 日內申報下列財產:
(一)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五)預期可得收益;(六)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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