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導書(doc 22頁)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導書(doc 22頁)內容簡介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考指導書內容提要:
試卷評閱、成績認定和成績核查
(一)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經財政部考委會認定後,由地方考辦通知應考人員。
(二)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製,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三)成績發布後,如果應考人員本人提出成績核查,可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向報考地的地方考辦提出申請,財政部考辦組織成績核查。
(四)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考生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五)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後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科目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證書規定
一、為了利於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托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注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注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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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評閱、成績認定和成績核查
(一)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經財政部考委會認定後,由地方考辦通知應考人員。
(二)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製,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三)成績發布後,如果應考人員本人提出成績核查,可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向報考地的地方考辦提出申請,財政部考辦組織成績核查。
(四)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考生向參加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五)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後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科目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證書規定
一、為了利於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托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注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注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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