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製度(doc 6頁)
關於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關於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體製改革以及電力產品生產、銷售特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並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並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征稅辦法:
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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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體製改革以及電力產品生產、銷售特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並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並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征稅辦法:
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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