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與資格證書管理製度(doc 6頁)
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與資格證書管理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與資格證書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關員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製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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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關員資格考試、資格申請及取得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確定考試原則,製定考試大綱、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四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並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海關對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條件、程序等應當依法進行公示。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考試實行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采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和統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以及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總署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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