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增值稅預約定耗管理製度(doc 6頁)
農產品增值稅預約定耗管理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農產品增值稅預約定耗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外購農產品為原料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具體範圍由各縣級國家稅務局根據轄區內一般納稅人外購農產品成本占其產品生產成本的比例高低及戶數多少研究確定。
第三條 預約定耗,是指國稅機關和納稅人,就正常生產條件下的農產品單耗標準及農產品進項稅額的確認原則和計算方法,按照真實、合法的原則,共同做出的約定安排。
第四條 農產品單耗,是指納稅人加工生產單位成品所耗用的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單耗的確認,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產的一種主要成品確定一個農產品單耗標準,也可以按照加工生產的各成品類別分別確定農產品單耗標準,或者按照加工生產的同類成品確定一個綜合農產品單耗標準。
第五條 農產品單耗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行業公認標準、地方標準的(以下簡稱為通用標準),應作為預約定耗的依據。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可選擇有代表性的行業或產品,進行典型調查測算,公布本轄區農產品單耗的平均值或者正常區間值,作為預約定耗的參照標準(以下簡稱參照標準)。
第六條 預約定耗認定的權限,在縣級國家稅務局。
第七條 預約定耗,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預約定耗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預約定耗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認定表),申請農產品單耗標準認定。
(二)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之後,根據需要指派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國稅人員,對納稅人的生產技術、生產工藝、農產品投入產出狀況等進行現場查驗,根據農產品單耗通用標準、或者當地已公布的參照標準,與納稅人充分交流後,在認定表中簽署意見,報縣級國稅機關審定。
(三)縣級國稅機關,應組成由稅政部門牽頭、分管局領導參與的預約定耗評定小組,對納稅人申請及主管國稅機關擬定的初步意見進行評議,可根據需要安排與納稅人會談、磋商或者實地複驗,達成一致意見後,在認定表中簽署意見,並最終簽訂農產品單耗的預約定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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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增值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外購農產品為原料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具體範圍由各縣級國家稅務局根據轄區內一般納稅人外購農產品成本占其產品生產成本的比例高低及戶數多少研究確定。
第三條 預約定耗,是指國稅機關和納稅人,就正常生產條件下的農產品單耗標準及農產品進項稅額的確認原則和計算方法,按照真實、合法的原則,共同做出的約定安排。
第四條 農產品單耗,是指納稅人加工生產單位成品所耗用的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單耗的確認,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產的一種主要成品確定一個農產品單耗標準,也可以按照加工生產的各成品類別分別確定農產品單耗標準,或者按照加工生產的同類成品確定一個綜合農產品單耗標準。
第五條 農產品單耗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行業公認標準、地方標準的(以下簡稱為通用標準),應作為預約定耗的依據。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可選擇有代表性的行業或產品,進行典型調查測算,公布本轄區農產品單耗的平均值或者正常區間值,作為預約定耗的參照標準(以下簡稱參照標準)。
第六條 預約定耗認定的權限,在縣級國家稅務局。
第七條 預約定耗,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預約定耗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預約定耗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認定表),申請農產品單耗標準認定。
(二)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之後,根據需要指派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國稅人員,對納稅人的生產技術、生產工藝、農產品投入產出狀況等進行現場查驗,根據農產品單耗通用標準、或者當地已公布的參照標準,與納稅人充分交流後,在認定表中簽署意見,報縣級國稅機關審定。
(三)縣級國稅機關,應組成由稅政部門牽頭、分管局領導參與的預約定耗評定小組,對納稅人申請及主管國稅機關擬定的初步意見進行評議,可根據需要安排與納稅人會談、磋商或者實地複驗,達成一致意見後,在認定表中簽署意見,並最終簽訂農產品單耗的預約定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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