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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會計處理的思考(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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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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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造合同, 損失, 會計處理
有關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會計處理的思考(doc 7頁)內容簡介
有關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會計處理的思考內容提要:
企業會計準則出台的同時也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由於15號建造合同準則的應用指南沒有發布,這造成了建造合同在實務中應用起來還有很多未明確事項,尤其表現在涉及存貨跌價準備的一些業務處理上。
[實務疑惑]建造合同準則條文中涉及預計損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條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而在隨後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會計準則附錄中,《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471存貨跌價準備”科目第二條描述:企業(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執行中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按其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合同完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因此,現在實務當中,確認存貨跌價準備的思路一般是這樣的:當預計總成本大於總收入時,將預計損失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同時確認為當期費用而當合同預計損失減少時(也就是總成本和總收入的差額變小時),在原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做相反分錄。合同完工時,將“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餘額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科目。那麼按照以上思維,這就會出現如下兩種情形:
(1)當預計總成本和總收入不變或者說預計總成本和總收入差額不變的話,存貨跌價準備是不是不用進行業務處理了?
(2)當預計總成本和總收入的差額比上期還要大了,是不是就要增加計提減值準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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