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ppt 59頁)
論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ppt 59頁)內容簡介
論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目錄:
1、金融工具概述
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3、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
4、金融資產減值
5、相關問題的稅務處理方法
論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內容提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
第一、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等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於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與金融負債相關的利息費用,應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的條件,未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
即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可不做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務上確認,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做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前扣除。
第二、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曆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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