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本常識概述(doc 32頁)
會計基本常識概述目錄:
一、“公積”名詞細心辨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係列
三、綠色會計係列
四、明鑒類別 各依原則 精細處理 ——新會計準則條件下的企業合並
五、企業年金基金與基金
六、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
七、“現金”的學問
……
會計基本常識概述內容提要:
“盈餘公積”、“法定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是我國現行法規中對相同經濟行為的不同命名。不同的法規從不同角度對相關經濟行為進行了規範。
盈餘公積
“盈餘公積”是會計準則提出的會計科目名稱,科目編碼4101,主要明細科目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本科目核算企業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主要賬務處理包括:
(一)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二)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盈餘公積”,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餘公積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盈餘公積”,按股票麵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股票麵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
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是《公司法》的提法。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法》對公司法定公積金的相關規定還包括:
(一)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後可以停止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三)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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