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谘詢熱點問答(doc 15頁)
納稅谘詢熱點問答(doc 15頁)內容簡介
納稅谘詢熱點問答內容提要:
問:發票發生丟失、被盜如何到稅務機關處理?
答:應於發生發票丟失、被盜的當日,攜帶《發票領購簿》,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掛失/損毀發票清單》後辦理發票繳銷手續,接受違章處罰,憑《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在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並及時將《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和公告聲明作廢的證明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問:開票方、受票方發票聯遺失,該怎麼辦?
答:開票方遺失已開具而未交付的發票聯,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接受行政處罰並刊登遺失聲明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與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粘貼在一起,對該份發票做作廢處理,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並在備注欄中注明遺失發票的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票金額。
受票方遺失發票聯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刊登遺失聲明並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理以後,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然後憑證明向開票方索取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開票方在複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蓋章),受票方可憑此複印件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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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發票發生丟失、被盜如何到稅務機關處理?
答:應於發生發票丟失、被盜的當日,攜帶《發票領購簿》,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掛失/損毀發票清單》後辦理發票繳銷手續,接受違章處罰,憑《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在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並及時將《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和公告聲明作廢的證明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問:開票方、受票方發票聯遺失,該怎麼辦?
答:開票方遺失已開具而未交付的發票聯,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接受行政處罰並刊登遺失聲明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與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粘貼在一起,對該份發票做作廢處理,再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並在備注欄中注明遺失發票的發票號碼、開票日期、開票金額。
受票方遺失發票聯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刊登遺失聲明並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理以後,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然後憑證明向開票方索取該份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開票方在複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蓋章),受票方可憑此複印件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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