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稅收製度(doc 7頁)
我國古代稅收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我國古代稅收製度內容提要: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製度。這一稅製,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製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征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征收製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餘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製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製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征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征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製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製,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賦,按人丁征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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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製度。這一稅製,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製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征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征收製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餘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製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製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征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征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製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製,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賦,按人丁征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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