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pdf 8頁)
某電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pdf 8頁)內容簡介
某電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內容提要: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1、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等投資。
2、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3、會員證。
4、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5、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6、衍生性商品。
7、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8、其他重要資產。
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設備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
符合下列規定:
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
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2、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1、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等投資。
2、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3、會員證。
4、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5、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6、衍生性商品。
7、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8、其他重要資產。
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設備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
符合下列規定:
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
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2、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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