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製度(pdf 11頁)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製度(pdf 11頁)內容簡介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製度內容提要:
適用性:
以往中國企業並未被強製要求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然而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稅總局在《辦法》中首次明確地引入了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準備要求。
根據《辦法》規定,除屬於下列任一情況外,企業須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轉讓定價同期資料:
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外資股份低於百分之五十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不包括香港、台灣和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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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性:
以往中國企業並未被強製要求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然而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稅總局在《辦法》中首次明確地引入了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準備要求。
根據《辦法》規定,除屬於下列任一情況外,企業須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轉讓定價同期資料:
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外資股份低於百分之五十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不包括香港、台灣和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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