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稅的會計核算與調整(doc 34頁)
免抵退稅的會計核算與調整目錄:
一、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確認
二、免抵退稅會計科目的設置
三、免抵退稅的會計核算
四、免抵退稅的會計調整
五、外商投資企業國產設備退稅的會計核算
免抵退稅的會計核算與調整內容提要:
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確認:
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確認包括入賬時間和入賬金額兩個方麵,其確認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到出口退稅的所屬期和退稅額計算的準確性,從而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1、出口銷售額確認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必須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計稅依據計算“免抵退”稅額,若出口貨物采用離岸價以外價格成交並記賬的,當期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要衝減當期出口銷售額。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以外彙結算出口額的,應當按外彙市場價格折合企業管理民幣。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彙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生產企業應當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2、入賬時間及依據。
(1)生產企業自營出口,不論是海、陸、空、郵出口,均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出口銷售收入的實現。銷售收入的入賬金額一律以離岸價(FOB價)為基礎,以離岸價以外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其發生的國外運輸、保險及傭金等費用支出,均應作衝減銷售收入處理。
(2)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以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後作為收入的實現。入賬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支付給外貿企業 的代理費應作為出口產品銷售費用處理,不得衝減銷售收入。
(3)來料加工複出口,以收到成品出運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後作為收入的實現,入賬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按外商來料的原輔料是否作價,在核算來料加工複出口貨物銷售收入時,對不作價的,按工繳費收入入賬;作價的,按合約規定的原輔料款及工繳費入賬。對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其它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複出口的,按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委托企業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由受托企業在收取委托企業加工費時據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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