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稅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製度(doc 32頁)
某國稅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製度(doc 32頁)內容簡介
某國稅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製度內容提要:
一、為加強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管理,確保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相關政策的正確執行,防範和打擊出口騙稅,根據贛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贛州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贛市國稅發〔2008〕13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一)生產企業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後(除外商投資企業外), 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或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時,應分別在備案登記或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表》(附表一)及《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附表二)到瑞金市國稅局稅政法規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二)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時,需提供下列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企業,複印件留存備查):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新辦企業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小規模納稅人不提供);
5.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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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管理,確保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相關政策的正確執行,防範和打擊出口騙稅,根據贛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贛州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贛市國稅發〔2008〕13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一)生產企業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後(除外商投資企業外), 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或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時,應分別在備案登記或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表》(附表一)及《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附表二)到瑞金市國稅局稅政法規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二)生產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時,需提供下列資料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企業,複印件留存備查):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新辦企業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小規模納稅人不提供);
5.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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