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論述(doc 10頁)
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論述(doc 10頁)內容簡介
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論述內容提要: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幹意見》(中發〔2006〕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從事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本條所稱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洲、湘潭、衡陽。上述城市以行政區劃為界。
本條所稱為主,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采掘業、電力業、高新技術產業年銷售額占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的納稅人。適用的具體行業範圍見附件。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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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幹意見》(中發〔2006〕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從事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本條所稱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洲、湘潭、衡陽。上述城市以行政區劃為界。
本條所稱為主,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裝備製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製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采掘業、電力業、高新技術產業年銷售額占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的納稅人。適用的具體行業範圍見附件。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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