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doc 11頁)
談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doc 11頁)內容簡介
談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和《》(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的行為。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並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隻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並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
(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範;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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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和《》(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的行為。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並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隻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並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
(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範;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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