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怎樣交稅(doc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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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稅怎樣交稅(doc 35頁)內容簡介
境外所得稅怎樣交稅內容提要:
對於居民納稅人來說,不僅其來源於境內的收入要征稅,來源於境外的收入也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1994年03月08日和1998年08月12日分別發出了《關於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和《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對境外所得征稅與對境內所得征稅有很多不同。首先體現在納稅期限上。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一般按年度繳納。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我國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後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如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與中國不一致,納稅人可以在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30日內申報納稅。自行納稅的個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的,則應當在回國後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納稅人在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算稅款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則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外所得稅款的征繳方式與境內相同,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扣代繳,一種是自行繳納。如納稅人受雇於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以及政府部門並派往境外工作,並且其所得是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應當為納稅人代扣代繳所得稅,如果其所得是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館、子公司、代表處等)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機構代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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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居民納稅人來說,不僅其來源於境內的收入要征稅,來源於境外的收入也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1994年03月08日和1998年08月12日分別發出了《關於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和《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對境外所得征稅與對境內所得征稅有很多不同。首先體現在納稅期限上。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一般按年度繳納。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我國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後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如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與中國不一致,納稅人可以在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30日內申報納稅。自行納稅的個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的,則應當在回國後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納稅人在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算稅款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則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外所得稅款的征繳方式與境內相同,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扣代繳,一種是自行繳納。如納稅人受雇於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以及政府部門並派往境外工作,並且其所得是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應當為納稅人代扣代繳所得稅,如果其所得是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館、子公司、代表處等)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機構代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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