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說明
(一)為了規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本製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 計局2003年製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符合本製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製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製度》。
1.按照本製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製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製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製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製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製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並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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