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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個最常碰到的涉稅問題解析(doc 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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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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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問題, 問題解析
19個最常碰到的涉稅問題解析(doc 22頁)內容簡介
摘要
一、關於誤餐補助(江蘇省揚州地稅局)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在對一工業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應付福利費”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筆“誤餐補助”支出。進一步了解後發現,該企業職工午餐係企業免費提供,這些“誤餐補助”是企業按人頭補助給企業食堂用於支付職工就餐的費用。此“誤餐補助”實質是按月發給職工的補貼,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隨後,稅務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繳該企業少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32萬元,並對該企業處應扣未扣稅款50%的罰款。
稅法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尾房應該及時繳納土地增值稅(江蘇省鎮江地稅局)
案情簡介:尾房銷售現象在房地產開發行業中普遍存在的。所謂尾房是指進入項目的清盤銷售階段所銷售的房產。日前,地稅機關在對一家房地產企業進行風險應對過程時,發現企業於2010年已進行了土地增值稅項目清算,已補繳了稅款,但在2011年企業將尾房進行了銷售,稅率按照預計稅率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我們稅務人員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實際增值額,補繳土地增值稅35萬元。
稅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稅清算後尾房銷售執行的文件依據,主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麵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麵積計算(單位建築麵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麵積)。納稅人已清算項目繼續銷售的,應在銷售的當月進行清算,不再先預征後重新啟動土地增值稅清算。
三、房地產企業收取違約金需繳納營業稅(江蘇省宿遷地稅局)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在檢查某房地產公司時發現,該公司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業主違約金累計22萬元,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依法責令補申報繳納營業稅1.1萬元,同時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
稅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據此,房地產公司收取業主違約金,屬價外費用,應並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四、房地產公司支付個人購房合同違約金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江蘇省南京地稅局)
案情簡介:某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實施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因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個買房者個人違約金60多萬元,但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經查實,稅務機關最終補征個人所得稅款12萬元。
稅法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係,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後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在購房時由於房產公司的違約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所特指的情況一致,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夏季高溫津貼所得稅前扣除應區別對待(江蘇省無錫地稅局)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對部分職工按標準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共發放四個月,在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前均予以了扣除,稅務機關當即指出應按規定補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係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及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上述規定,夏季高溫津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屬於企業所得稅福利費的範圍,企業按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在個人所得稅中,員工取得的夏季高溫津貼不屬於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應並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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