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組織結構問題分析(doc 21頁)
證券公司組織結構問題分析(doc 21頁)內容簡介
一.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
三.金融證券集團與按照業務劃分的子公司
四.小結——立法建議
一.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問題
1.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類別問題
根據中美、中歐簽署的關於中國加入WTO減讓條款,在中國加入後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這意味著,從合營公司的業務範圍來看,將不同於我國現有的法律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定。《證券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並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
從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看,難以確定其分類與歸屬。筆者認為,應當將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歸類為綜合類證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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