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下解聘員工的流程和風險控製(ppt 28頁)
新勞動法下解聘員工的流程和風險控製(ppt 28頁)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應對方法及風險控製:
試用期內解除流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應對方法和風險控製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聘流程-銷售為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哪些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的數額
附加-招聘流程
附加-招聘中應注意的問題
感謝大家!
..............................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應對方法及風險控製:
試用期內解除流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應對方法和風險控製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聘流程-銷售為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哪些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的數額
附加-招聘流程
附加-招聘中應注意的問題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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