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之財務知識分析問題初探(DOC 8頁)
財產保全措施之財務知識分析問題初探(DOC 8頁)內容簡介
財產保全措施之財務知識分析問題初探(DOC 8頁)目錄:
一、現行法律依據的欠缺之處
二、關於提起賠償程序的爭論-是“分案”還是“同案”
三、財產保全錯誤之損失賠償程序問題的初步解決方案
財產保全措施之財務知識分析問題初探(DOC 8頁)簡介:
1.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主要有以下相關條款:
(1)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法發[1994]29號)第19條規定:“受訴訟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僅僅對“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應當賠償”作出規定,而對至關重要的賠償程序及賠償範圍問題未作任何明確規定。籠統的原則性規定在訴訟實踐中是難以具有準確的操作指導性的,由此也會導致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不同做法,難免有失司法公正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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