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doc 7頁)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doc 7頁)內容簡介
一、一般規定
二、受理與管轄
三、訴訟方式
四、虛假陳述的認定
五、歸責與免責事由
六、共同侵權責任
七、損失認定
八、附則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範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製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人,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報價係統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以及國家批準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
第三條 因下列交易發生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本規定:
(一)在國家批準設立的證券市場以外進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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