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管理學與財務知識分析法(DOC 28頁)
經濟管理學與財務知識分析法(DOC 28頁)內容簡介
經濟管理學與財務知識分析法(DOC 28頁)簡介:
效力
(1)獨立存在不受合同影響
(2)對效力有爭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雙方簽訂有效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特殊管轄
(1)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可以協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2)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3)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
(4)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5)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注意】以上訴訟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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