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管理基礎與財務知識分析彙總(DOC 125頁)內容簡介
第一節法律基礎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終止勞動關係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一)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法定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製定的規章損害勞動者權益、或者因其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效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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