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業戶定期定額稅款核定標準實施辦法(doc 29頁)
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業戶定期定額稅款核定標準實施辦法(doc 29頁)內容簡介
摘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楚雄市個體工商業戶定期定額稅款核定標準,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業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令)及《雲南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雲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第4號)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定期定額稅款核定本著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典型調查測算、實地調查核實,采取保本經營測算法、組成計稅價格測算法等測算方法的基礎上,按本實施辦法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三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對同一地段、同一行業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業戶,執行同一定額標準。
第四條 加強對定期定額納稅戶的日常管理,發現核定定額不合理和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對其稅收定額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稅收定額核定標準為最低下限標準。特殊行業、地段、品目及經營狀況較好的納稅人應高於本定額標準。
第六條 本核定標準所規定的生產、經營麵積為一個鋪麵或者相通的鋪麵的麵積,一戶納稅人經營不相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鋪麵的,按本標準分別計算、合並核定。
固定鋪麵進行永久性隔斷的,在測量麵積時給予扣減。非永久性隔斷的,在測量麵積時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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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楚雄市個體工商業戶定期定額稅款核定標準,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業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令)及《雲南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雲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第4號)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定期定額稅款核定本著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典型調查測算、實地調查核實,采取保本經營測算法、組成計稅價格測算法等測算方法的基礎上,按本實施辦法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三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對同一地段、同一行業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業戶,執行同一定額標準。
第四條 加強對定期定額納稅戶的日常管理,發現核定定額不合理和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對其稅收定額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稅收定額核定標準為最低下限標準。特殊行業、地段、品目及經營狀況較好的納稅人應高於本定額標準。
第六條 本核定標準所規定的生產、經營麵積為一個鋪麵或者相通的鋪麵的麵積,一戶納稅人經營不相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鋪麵的,按本標準分別計算、合並核定。
固定鋪麵進行永久性隔斷的,在測量麵積時給予扣減。非永久性隔斷的,在測量麵積時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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