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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和契稅法(doc 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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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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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doc 4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節 印花稅法
印花稅法是指國家製定的用以調整印花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現行印花稅法的基本規範,是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並於同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一、印花稅基本原理
(一)印花稅的概念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因其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稅款而得名。
印花稅最早產生於1624年的荷蘭,現在已是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一個稅種。舊中國,在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也先後頒布過《印花稅法》,開征過印花稅。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0年發布了《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全國範圍內開征印花稅;1958年簡化稅製時,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將印花稅並入工商統一稅,印花稅不再單設稅種征收,直至經濟體製改革以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指引下,我國的商品經濟得以迅速發展。為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國家先後頒布了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一係列經濟法規,在經濟活動中依法書立、領受各種經濟憑證已成為普遍現象,重新開征印花稅不僅是必要的,也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因此,國務院於1988年8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卞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隨著我國經濟體製由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印花稅的征收在規範書立、領受經濟憑證行為方麵起著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印花稅的特點
1.征稅範圍廣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其征稅範圍十分廣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涉及的應稅行為廣泛,包括書立和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這些行為在經濟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二是涉及的應稅憑證範圍廣泛,包括各類經濟合同、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這些憑證在經濟生活中被廣泛地使用著。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製的日益完善,印花稅的應稅行為和應稅憑證將會越來越普遍,征稅範圍也會更加廣闊。
2.稅負從輕
印花稅稅負較輕,主要表現在其稅率或稅額明顯低於其他稅種,最低比例稅率為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一般都為萬分之幾或千分之幾;定額稅率是每件應稅憑證5元。
3.自行貼花納稅
印花稅的納稅方法完全不同於其他稅種,它釆取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貼花、自行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的納稅方法。
4.多繳不退不抵
印花稅條例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這與其他稅種多繳稅款可以申請退稅或抵繳的規定也不相同。
二、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並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所稱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上述單位和個人,按照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可以分別確定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五種。
1.立合同人
指合同的當事人。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各類合同的納稅人是立合同人。各類合同,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所稱合同,是指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所稱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有關合同的法律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他與納稅人負有同等的稅收法律義務和責任。
2.立據人
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人是立據人。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過程中買賣雙方的當事人。
3.立賬簿人
營業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所謂立賬簿人,指設立並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例如,企業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設立了營業賬簿,該企業即為納稅人。
4.領受人
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領受人,是指領取或接受並持有該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例如,某人因其發明創造,經申請依法取得國家專利機關頒發的專利證書,該人即為納稅人。
5.使用人
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即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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