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稅收協定(DOC 13頁)
- 所屬分類:
- 稅務規劃
- 文件大小:
- 257 KB
- 下載地址:
- 相關資料:
- 稅收協定
中國香港稅收協定(DOC 13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
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人的範圍
本安排適用於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 稅種範圍
一、本安排適用於由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征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征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征收的稅收。
三、本安排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內地: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二)在香港:
1.利得稅;
2.薪俸稅;
3.物業稅。
不論是否按個人入息課稅征收。
四、本安排也適用於本安排簽訂之日後征收的屬於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以及適用於將來征收而又屬於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稅收。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作出的實質變動,在其變動後的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
五、現有稅收連同本安排簽訂後征收的稅收,以下分別稱為“內地稅收”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
第三條 一般定義
..............................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
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人的範圍
本安排適用於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 稅種範圍
一、本安排適用於由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征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征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征收的稅收。
三、本安排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內地: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二)在香港:
1.利得稅;
2.薪俸稅;
3.物業稅。
不論是否按個人入息課稅征收。
四、本安排也適用於本安排簽訂之日後征收的屬於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以及適用於將來征收而又屬於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稅收。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作出的實質變動,在其變動後的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
五、現有稅收連同本安排簽訂後征收的稅收,以下分別稱為“內地稅收”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
第三條 一般定義
..............................
下一篇:中國稅製串講(PPT 50頁)
用戶登陸
稅務規劃熱門資料
稅務規劃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