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新稅法實施細則(DOC 32頁)
老撾新稅法實施細則(DOC 32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內容摘要
第一條本細則的製定是為了讓稅法中規定的所有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或在國外進行永久或暫時經營以及謀生的所有人,不論其是個人、法人或組織,均須為國家預算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條專用術語的定義
為了讓人們對稅法修訂版中出現的某些專用術語達成統一的理解,本細則作出如下定義:
?“稅收”是指個人、法人、組織,包括在老撾進行永久或暫時經營和謀生的外國人、在老撾有住所和經營場所而到國外進行有利潤收入活動的老撾人在內的所有人應盡的納稅義務。
?“納稅人”是指個人、法人、組織,包括在老撾進行永久或暫時經營和謀生的外國人、在老撾有住所和經營場所而到國外進行有利潤收入活動的老撾人在內的所有人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移動的財產,例:交通工具、機械以及其他物資等等。
?“固定資產”是指不可以移動的財產,例:土地、房屋、建築、工廠、水電站、水利係統、文化場所以及設施建設等等。
?“自由職業者”是指從事不隸屬或依附於別人的靠自己的科學文化知識、技能、智慧、創造力和勞動力來進行獨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進行各種經營、談判和簽字的個人或法人。
?“經紀人”是指專門服務於個人、其他法人或者為企業家之間的對話簽約做聯絡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並從中獲得報酬的個人或法人。
第二章營業稅
第一節營業稅細則
第三條營業稅是指商品消費者和享受各種服務的人通過老撾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從事各種行業的經營者應上繳的一種間接稅。意思是說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時就交納了這部分稅款,而由銷售者或服務者統一收集這些稅款並足額交納到國家預算中。
第四條根據稅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行業必須繳納營業稅:
- 從國外往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進口的來於進行買賣、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資,不管進口人是否擁有稅務登記證,不管其是經常進口還是偶爾進口,均須交納營業稅;
- 從事銷售從國外進口的商品物資或國內生產的商品,不管是批發、零售,還是現金出售、賒售、寄售或交換的行業;
- 普通服務業是指除進口商品、製造、銷售行業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勞務收取服務費作為報酬的行業。
稅法規定計征營業稅是在買賣的各個環節中進行,即:批發、零售、服務和消費者,營業稅分兩種稅率:5%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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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第一條本細則的製定是為了讓稅法中規定的所有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或在國外進行永久或暫時經營以及謀生的所有人,不論其是個人、法人或組織,均須為國家預算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條專用術語的定義
為了讓人們對稅法修訂版中出現的某些專用術語達成統一的理解,本細則作出如下定義:
?“稅收”是指個人、法人、組織,包括在老撾進行永久或暫時經營和謀生的外國人、在老撾有住所和經營場所而到國外進行有利潤收入活動的老撾人在內的所有人應盡的納稅義務。
?“納稅人”是指個人、法人、組織,包括在老撾進行永久或暫時經營和謀生的外國人、在老撾有住所和經營場所而到國外進行有利潤收入活動的老撾人在內的所有人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移動的財產,例:交通工具、機械以及其他物資等等。
?“固定資產”是指不可以移動的財產,例:土地、房屋、建築、工廠、水電站、水利係統、文化場所以及設施建設等等。
?“自由職業者”是指從事不隸屬或依附於別人的靠自己的科學文化知識、技能、智慧、創造力和勞動力來進行獨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進行各種經營、談判和簽字的個人或法人。
?“經紀人”是指專門服務於個人、其他法人或者為企業家之間的對話簽約做聯絡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並從中獲得報酬的個人或法人。
第二章營業稅
第一節營業稅細則
第三條營業稅是指商品消費者和享受各種服務的人通過老撾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從事各種行業的經營者應上繳的一種間接稅。意思是說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時就交納了這部分稅款,而由銷售者或服務者統一收集這些稅款並足額交納到國家預算中。
第四條根據稅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行業必須繳納營業稅:
- 從國外往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進口的來於進行買賣、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資,不管進口人是否擁有稅務登記證,不管其是經常進口還是偶爾進口,均須交納營業稅;
- 從事銷售從國外進口的商品物資或國內生產的商品,不管是批發、零售,還是現金出售、賒售、寄售或交換的行業;
- 普通服務業是指除進口商品、製造、銷售行業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勞務收取服務費作為報酬的行業。
稅法規定計征營業稅是在買賣的各個環節中進行,即:批發、零售、服務和消費者,營業稅分兩種稅率:5%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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