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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DOC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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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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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講解
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DOC 4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基本原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其中,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原理
所得稅的特點主要是: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
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它以利潤為主要依據,但不是直接意義上的會計利潤,更不是收入總額。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計稅依據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麵,使得所得稅計稅依據的計算較為複雜。而且企業所得稅在征收過程中,為了發揮所得稅對經濟的調控作用,也會根據調控目的和需要,在稅製中采取各種稅收激勵或限製措施,因而使所得稅的計算更為複雜。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製度演變
在1949年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上,通過了統一全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對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征稅的辦法。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設置14種稅收,其中涉及對所得征稅的有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稅和薪給報酬所得稅等3種稅收。
改革開發以後,為適應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人才,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需要,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稅製改革工作在“七五”計劃期間逐步推開。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並公布施行。企業所得稅率確定為30%,另按應納所得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1981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0%-40%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另按應納稅的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
作為企業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新中國成立後實行了30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製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製度。
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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