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DOC 39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DOC 3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說明本準則的製定目的和適用範圍、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編製目的和使用的文字及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控製程序的要求。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
本準則第三條明確了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指出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製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於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製目的
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製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的:
(1)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2)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工作底稿是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依據。1)在會計師事務所因執業質量而涉及訴訟或有關監管機構進行執業質量檢查時,審計工作底稿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2)及時編製審計工作底稿有助於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便於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對取得的審計證據和得出的審計結論進行有效複核和評價。如果時間拖延過久,注冊會計師可能會遺忘某些事項,使得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能全麵地反映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審計工作。一般情況下,在審計工作執行過程中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比事後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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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說明本準則的製定目的和適用範圍、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編製目的和使用的文字及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控製程序的要求。
一、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
本準則第三條明確了審計工作底稿的含義,指出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製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於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製目的
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製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的:
(1)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2)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工作底稿是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直接依據。1)在會計師事務所因執業質量而涉及訴訟或有關監管機構進行執業質量檢查時,審計工作底稿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2)及時編製審計工作底稿有助於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便於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對取得的審計證據和得出的審計結論進行有效複核和評價。如果時間拖延過久,注冊會計師可能會遺忘某些事項,使得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能全麵地反映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審計工作。一般情況下,在審計工作執行過程中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比事後編製的審計工作底稿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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