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PDF 40頁)
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PDF 4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
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
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
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
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本條是關於試點納稅人和征收範圍的基本規定。
試點納稅人,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
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 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
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的納稅人。
一、在實際操作時應從以下兩方麵來界定試點納稅人的範圍:
試點納稅人應當是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
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目前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和上海市。
二、根據本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麵來界定“單位”和“個人”的範圍:
(一)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
體及其他單位。
(二)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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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
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
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
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
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本條是關於試點納稅人和征收範圍的基本規定。
試點納稅人,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
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 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
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的納稅人。
一、在實際操作時應從以下兩方麵來界定試點納稅人的範圍:
試點納稅人應當是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
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目前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和上海市。
二、根據本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麵來界定“單位”和“個人”的範圍:
(一)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
體及其他單位。
(二)試點實施辦法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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