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風控要點(DOC 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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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風控要點(DOC 3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受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占典當行業半壁江山的房地產典當業務的風險日益增大,典當行業的經營壓力日益凸顯,尋找新的、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業務類型成為典當行業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市場空間巨大,且符合典當行業“拾遺補缺、扶危救急”的行業定位。本文從應收賬款質押典當的可行性和基本概念著手,詳細分析典當公司開展該類業務需要注意的風險隱患,並提出了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
受國內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影響,傳統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特別是資金流向房地產開發的業務,風險日益加大,這對典當公司業務拓展、盈利創收帶來了一定的負麵影響。在當前的外部經濟環境下,典當公司迫切需要尋找新的、有一定市場空間的替代業務類型。筆者認為,中小企業的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具有一定的市場空間和可操作性,能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抵質押物不足的困境,亦符合現代典當“拾遺補缺、扶危救急”的角色定位。
據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4月末,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1]應收賬款84787.4億元,同比增長13.3%;據不完全統計,國內中小企業總資產中大約60%以上是應收賬款和存貨,應收賬款總額高達5.5萬億元,遠遠高於國內典當行業2012年的典當總額2764.6億元,發展應收賬款質押典當將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但與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民品質押典當業務相比,因典當公司不能有效監控當戶的資金賬戶,當物的真實性檢驗難度較大,尚無係統有效識別、評估和控製此類業務風險的成型經驗可借鑒。本文將就筆者在前期操作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操作難點,簡單介紹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的風險隱患和風控要點:
一、典當公司可以開展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出質的權利中包含應收賬款,這為典當公司開展該類業務提供了基礎。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文件製訂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可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包括五方麵權利:一是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產生的債權;二是出租動產、不動產產生的債權;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由上述規定可知,並不是所有的應收賬款都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並且出質行為須在信貸征信機構(即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
本文認為,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是指當戶作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收款權作為當物質押給典當公司,約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有向典當公司支付該筆應收賬款的義務,但典當公司不承繼當戶在該應收賬款項下任何債務的短期融資行為。質押的當物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可轉讓性,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約定允許轉讓的;二是特定性,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體、明確、且唯一可鎖定,如:金額、履約期限、履約方式、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違約處罰措施等;三是時效性,即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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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占典當行業半壁江山的房地產典當業務的風險日益增大,典當行業的經營壓力日益凸顯,尋找新的、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業務類型成為典當行業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市場空間巨大,且符合典當行業“拾遺補缺、扶危救急”的行業定位。本文從應收賬款質押典當的可行性和基本概念著手,詳細分析典當公司開展該類業務需要注意的風險隱患,並提出了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
受國內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影響,傳統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特別是資金流向房地產開發的業務,風險日益加大,這對典當公司業務拓展、盈利創收帶來了一定的負麵影響。在當前的外部經濟環境下,典當公司迫切需要尋找新的、有一定市場空間的替代業務類型。筆者認為,中小企業的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具有一定的市場空間和可操作性,能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抵質押物不足的困境,亦符合現代典當“拾遺補缺、扶危救急”的角色定位。
據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4月末,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1]應收賬款84787.4億元,同比增長13.3%;據不完全統計,國內中小企業總資產中大約60%以上是應收賬款和存貨,應收賬款總額高達5.5萬億元,遠遠高於國內典當行業2012年的典當總額2764.6億元,發展應收賬款質押典當將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但與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民品質押典當業務相比,因典當公司不能有效監控當戶的資金賬戶,當物的真實性檢驗難度較大,尚無係統有效識別、評估和控製此類業務風險的成型經驗可借鑒。本文將就筆者在前期操作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操作難點,簡單介紹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的風險隱患和風控要點:
一、典當公司可以開展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業務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出質的權利中包含應收賬款,這為典當公司開展該類業務提供了基礎。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文件製訂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可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包括五方麵權利:一是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產生的債權;二是出租動產、不動產產生的債權;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由上述規定可知,並不是所有的應收賬款都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並且出質行為須在信貸征信機構(即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出質登記。
本文認為,應收賬款質押典當是指當戶作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收款權作為當物質押給典當公司,約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有向典當公司支付該筆應收賬款的義務,但典當公司不承繼當戶在該應收賬款項下任何債務的短期融資行為。質押的當物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可轉讓性,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約定允許轉讓的;二是特定性,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體、明確、且唯一可鎖定,如:金額、履約期限、履約方式、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違約處罰措施等;三是時效性,即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必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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