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中文版(PDF 44頁)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中文版(PDF 4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宗旨、 職能 和成員資格
第一條 宗旨
一、銀行宗旨在於:(一)通過在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產性領
域的投資,促進亞洲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財富並改善基礎設施
互聯互通;(二)與其他多邊和雙邊開發機構緊密合作,推進區
域合作和夥伴關係,應對發展挑戰。
二、本協定中凡提及“亞洲”和“本區域”之處,除理事會另有規
定外,均指根據聯合國定義所指的屬亞洲和大洋洲的地理區劃和
組成。
第二條 職能
為履行其宗旨,銀行應具備以下職能:
(一)推動區域內發展領域的公共和私營資本投資,尤其是
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性領域的發展;
(二)利用其可支配資金為本區域發展事業提供融資支持,
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區域整體經濟和諧發展的項目和規劃,並特
別關注本區域欠發達成員的需求;
(三)鼓勵私營資本參與投資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尤其是
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性領域發展的項目、企業和活動,並在無法
以合理條件獲取私營資本融資時,對私營投資進行補充;並且,
(四)為強化這些職能開展的其他活動和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三條 成員資格
一、銀行成員資格向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開放。
(一) 域內成員是指列入附件一第一部分的成員及依照第一
條第二款屬亞洲區域的其他成員,其餘則為域外成員。
(二) 創始成員指已列入附件一、在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日期當
日或之前簽署本協定並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最終日期前
已滿足所有成員條件的成員。
二、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如未能依照第
五十八條規定加入銀行,可依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理事會特別多
數投票同意後,遵照銀行決定的加入條件成為銀行成員。
三、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
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
加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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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旨、 職能 和成員資格
第一條 宗旨
一、銀行宗旨在於:(一)通過在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產性領
域的投資,促進亞洲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財富並改善基礎設施
互聯互通;(二)與其他多邊和雙邊開發機構緊密合作,推進區
域合作和夥伴關係,應對發展挑戰。
二、本協定中凡提及“亞洲”和“本區域”之處,除理事會另有規
定外,均指根據聯合國定義所指的屬亞洲和大洋洲的地理區劃和
組成。
第二條 職能
為履行其宗旨,銀行應具備以下職能:
(一)推動區域內發展領域的公共和私營資本投資,尤其是
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性領域的發展;
(二)利用其可支配資金為本區域發展事業提供融資支持,
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區域整體經濟和諧發展的項目和規劃,並特
別關注本區域欠發達成員的需求;
(三)鼓勵私營資本參與投資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尤其是
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性領域發展的項目、企業和活動,並在無法
以合理條件獲取私營資本融資時,對私營投資進行補充;並且,
(四)為強化這些職能開展的其他活動和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三條 成員資格
一、銀行成員資格向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開放。
(一) 域內成員是指列入附件一第一部分的成員及依照第一
條第二款屬亞洲區域的其他成員,其餘則為域外成員。
(二) 創始成員指已列入附件一、在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日期當
日或之前簽署本協定並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最終日期前
已滿足所有成員條件的成員。
二、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如未能依照第
五十八條規定加入銀行,可依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理事會特別多
數投票同意後,遵照銀行決定的加入條件成為銀行成員。
三、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
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
加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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