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DOC 44頁)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DOC 4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 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外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國商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
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具有企業性質的組織。
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麵管理和控製的機構。
第五條 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農場、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營業代理人;
(六)其他機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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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 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外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國商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
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具有企業性質的組織。
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麵管理和控製的機構。
第五條 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農場、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營業代理人;
(六)其他機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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