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指南之稅務行政救濟(PDF 51頁)
辦稅指南之稅務行政救濟(PDF 5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稅務行政複議、訴訟、賠償與處罰聽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
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一)稅務行政複議
1.複議範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製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複的行為;
(8)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2.複議管轄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3.申請人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
關申請複議。
4.被申請人
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
關是被申請人。
5.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
(1)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
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
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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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訴訟、賠償與處罰聽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
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一)稅務行政複議
1.複議範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製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複的行為;
(8)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2.複議管轄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3.申請人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
關申請複議。
4.被申請人
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
關是被申請人。
5.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
(1)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
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
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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