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融資業務管理辦法(DOC 39頁)
中國工商銀行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融資業務管理辦法(DOC 3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融資業務發展,規範業務管理,根據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和我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辦法》(工銀發[2006]52號)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融資業務(以下稱賣方融資),是指以借款人(國內信用證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國內信用證項下的應收賬款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由我行為其提供的短期融資。
第三條 賣方融資分為議付和非議付兩種類型。
賣方融資(議付)是指我行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和手續費後有追索權地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
賣方融資(非議付)是指在信用證及其項下單據存在不符點或不能確認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在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確認書後,對國內信用證項下應收賬款進行的融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的賣方融資業務。
第二章 業務辦理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正常,產品質量和服務較好,履約記錄良好;
(二)與信用證項下的購貨方有穩定、良好的合作關係,銷售回款正常;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國內信用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人民銀行和我行關於國內信用證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屬延期付款跟單信用證;
(三)信用證條款明確、合理且索彙路線簡潔清晰;
(四)議付信用證須指定受益人開戶行為議付行;
(五)信用證項下應收賬款沒有瑕疵,借款人未將其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為任何其他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六)開證行是經總行批準開辦國內信用證業務的我行係統內分支機構或經有權審批行核有授信額度並與我行達成國內信用證合作協議的境內其他金融機構;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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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融資業務發展,規範業務管理,根據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和我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辦法》(工銀發[2006]52號)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信用證項下賣方融資業務(以下稱賣方融資),是指以借款人(國內信用證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國內信用證項下的應收賬款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由我行為其提供的短期融資。
第三條 賣方融資分為議付和非議付兩種類型。
賣方融資(議付)是指我行在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和手續費後有追索權地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
賣方融資(非議付)是指在信用證及其項下單據存在不符點或不能確認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在收到開證行(保兌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確認書後,對國內信用證項下應收賬款進行的融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的賣方融資業務。
第二章 業務辦理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正常,產品質量和服務較好,履約記錄良好;
(二)與信用證項下的購貨方有穩定、良好的合作關係,銷售回款正常;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國內信用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人民銀行和我行關於國內信用證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屬延期付款跟單信用證;
(三)信用證條款明確、合理且索彙路線簡潔清晰;
(四)議付信用證須指定受益人開戶行為議付行;
(五)信用證項下應收賬款沒有瑕疵,借款人未將其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為任何其他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六)開證行是經總行批準開辦國內信用證業務的我行係統內分支機構或經有權審批行核有授信額度並與我行達成國內信用證合作協議的境內其他金融機構;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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