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法規彙編(PDF 41頁)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法規彙編(PDF 4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 證監 會 公 告〔 〔2012 〕34 號,2012年 年 11月 月 12 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
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托,為其銷售金融產
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第三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
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
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
準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
第五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
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衝突,不得損害客戶合
法權益。
第六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
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製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
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第七條 接受代銷金融產品的委托前,證券公司應當對委托人進行資格審查。
經審查,確認委托人依法設立並可以發行金融產品後,方可接受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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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 證監 會 公 告〔 〔2012 〕34 號,2012年 年 11月 月 12 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
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托,為其銷售金融產
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第三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
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
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
準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
第五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
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衝突,不得損害客戶合
法權益。
第六條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
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製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
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第七條 接受代銷金融產品的委托前,證券公司應當對委托人進行資格審查。
經審查,確認委托人依法設立並可以發行金融產品後,方可接受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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