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審計製度培訓(doc 39頁)
離任審計製度培訓(doc 3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離任審計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同類型機構任職。
第三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審計機構對其進行離任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它其它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由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或控股方監督檢查部門實施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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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同類型機構任職。
第三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審計機構對其進行離任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它其它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由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或控股方監督檢查部門實施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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