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增值稅會計核算綜合案例(doc 36頁)
建築業營改增增值稅會計核算綜合案例(doc 3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案例背景:
甲公司於20X5年底成立,下設A、B、C三個項目部,2016年5月中標公路建設A項目、房屋建築B項目,由甲公司統一簽訂合同。A項目合同總造價8156777.24元(含增值稅8083293.24元),B項目合同總造價1億元(不含增值稅)。2015年3月開工的確C項目,C項目合同金額26000萬元。A、B、C項目部均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案例假設條件:
建築業於2016年5月1日開始完成“營改增”,甲公司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11%,A、B、C項目部“營改增”後統一由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公司以彙總納稅方式,繳納增值稅,即項目部預征、法人彙總繳納,項目部所在地預征率為2%,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應交教育費附加2%。
發生下列經濟業務:
第一部分:A項目部
1)2016年5月收業主開工預付款8156777.72元(總合同額的10%);購設備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專業路基分包單位款222萬元,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部預繳增值稅146968.97元。
2)2016年6月購入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85萬元,材料領用采用假退庫製度,驗收後全部領用,月末盤點結餘68萬元;對專業分包計價666萬元,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扣回預付款222萬元,扣質保金66.6萬元,已支付377.4萬元;對勞務分包計價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機械租賃費用82.4萬元(租賃設備於2012年購進),收到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征收率);月底業主進行了驗工計價,確認計價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額給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在當地預繳了增值稅,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達到合同價款的5%時不再扣款);項目部變賣廢料,取得現金1.17萬元(注:因本例銷售廢料收入與建築業收入相差較大,所以本案例不計算項目部銷售廢料應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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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甲公司於20X5年底成立,下設A、B、C三個項目部,2016年5月中標公路建設A項目、房屋建築B項目,由甲公司統一簽訂合同。A項目合同總造價8156777.24元(含增值稅8083293.24元),B項目合同總造價1億元(不含增值稅)。2015年3月開工的確C項目,C項目合同金額26000萬元。A、B、C項目部均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案例假設條件:
建築業於2016年5月1日開始完成“營改增”,甲公司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11%,A、B、C項目部“營改增”後統一由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公司以彙總納稅方式,繳納增值稅,即項目部預征、法人彙總繳納,項目部所在地預征率為2%,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應交教育費附加2%。
發生下列經濟業務:
第一部分:A項目部
1)2016年5月收業主開工預付款8156777.72元(總合同額的10%);購設備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專業路基分包單位款222萬元,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部預繳增值稅146968.97元。
2)2016年6月購入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85萬元,材料領用采用假退庫製度,驗收後全部領用,月末盤點結餘68萬元;對專業分包計價666萬元,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扣回預付款222萬元,扣質保金66.6萬元,已支付377.4萬元;對勞務分包計價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機械租賃費用82.4萬元(租賃設備於2012年購進),收到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征收率);月底業主進行了驗工計價,確認計價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額給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在當地預繳了增值稅,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達到合同價款的5%時不再扣款);項目部變賣廢料,取得現金1.17萬元(注:因本例銷售廢料收入與建築業收入相差較大,所以本案例不計算項目部銷售廢料應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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