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計製度培訓資料(doc 46頁)
工會會計製度培訓資料(doc 4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級工會組織。
第三條 工會會計是各級工會核算、反映、監督工會預算執行和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工會依法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管理體係,與工會預算管理體製相適應。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縣級以下工會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或者聘請兼職會計。
第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製體係,完善崗位責任製度和內部稽核製度。縣級以上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和檢查下級工會會計工作,負責製定有關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組織工會會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第六條 工會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
第七條 工會會計應當以工會的持續運行為前提。
第八條 工會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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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級工會組織。
第三條 工會會計是各級工會核算、反映、監督工會預算執行和經濟活動的專業會計。工會依法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管理體係,與工會預算管理體製相適應。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縣級以下工會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或者聘請兼職會計。
第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製體係,完善崗位責任製度和內部稽核製度。縣級以上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和檢查下級工會會計工作,負責製定有關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組織工會會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第六條 工會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
第七條 工會會計應當以工會的持續運行為前提。
第八條 工會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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