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觀點彙編(doc 28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觀點彙編(doc 2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一般情形
(一)發包人
【法釋25】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09安徽】發包人僅起訴承包人或僅起訴實際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申請追加)
【00廣東】發包人隻起訴承包人,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違法轉包)
【15四川】“發包人”應當理解為建設工程的業主,不應擴大理解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中間環節的相對發包人。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分包)
【00廣東】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實際施工人
【法釋26】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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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形
(一)發包人
【法釋25】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09安徽】發包人僅起訴承包人或僅起訴實際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申請追加)
【00廣東】發包人隻起訴承包人,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違法轉包)
【15四川】“發包人”應當理解為建設工程的業主,不應擴大理解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中間環節的相對發包人。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分包)
【00廣東】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實際施工人
【法釋26】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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