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比較研究培訓資料(DOC 31頁)
內容摘要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比較研究
作為買賣合同的兩種形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無論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條款,還是在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歸屬等方麵都存在著許多共識。但是,由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鮮明的涉外性,導致了二者之間的明顯差異和顯著不同。本文針對此問題的研究現狀,試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與我國《合同法》為出發點,通過製度的比較,有表及裏,有淺入深地分析比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求同存異,取長補短,並指出在貿易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合同法的一些構想。
貨物買賣 合同成立 基本條款
隨著我國加入WTO,與國際間的商業交往日益密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數量也將大大增加。但在學術研究方麵,鮮有人充分的總結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異同並進行深入的比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異同,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充分的理解《合同法》和《公約》的精神實質,對當事人不僅有履行合同實體上的意義,而且也具有程序上的意義。雖然我國《合同法》在製定過程中借鑒了《公約》的規定,許多地方達成了一致,但也存在著差異。了解這些差異,並以此來指導我國的外貿實踐,有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促進外貿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這對完善我國合同法也大有裨益。 從上述問題出發,本文試圖分析和討論二者在合同成立要件,合同主要條款,買賣雙方的義務之間的不同,從而探討如何使我國合同法全麵與國際接軌,順應國際立法趨勢。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基本概念與特征比較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概念與特征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並由一方提供貨物並轉移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公約》對此也在第1條第(1)款中作了類似的表述。該公約所采用的是以營業地是否分別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作為衡量國際合同的標準,至於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慮。而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條規定,確立涉外合同的標準是國籍主義,與《公約》的營業地主義有明顯的差異,《合同法》並未對上述問題作出例外規定,所采用的是與《公約》相一致的標準,即營業地主義。同時,就調整範圍來說,公約並不能解決與國際貨物相關的銷售問題,《公約》第4條規定:“本公約隻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買方和賣方因此種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至於其他的法律問題,如違約金、定金條款的效力等,都不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要由相應的國內法去解決。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鮮明的特征就是國際性,無論是在合同的當事人,還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麵都帶有涉外因素。
(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關係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種轉移貨物所有權,並以支付貨款為對價的諾成性雙務合同。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基本概念及特征之比較
作為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許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著許多不同之處:
1、合同當事人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即貨物的賣方和買方,《公約》雖然未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作出規定,但根據中國《對外貿易法》第8條之規定,隻有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批準,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和組織,才能作為當事人與外商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個人不能訂立此合同。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卻沒有如此嚴格的限製 .
2、標的物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現代國際貿易包括的範圍很廣,除了各種有形動產可以買賣外,某些無形財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也可以成為國際國際貿易的標的物。同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事實上從一國運到另一國,是被跨國界運輸的,而不動產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不包括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標的物之內。雖然《公約》沒有對貨物下定義,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條中規定了不適用公約的買賣範圍:(1)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2)經由拍賣的銷售;(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5)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同時在第3、4、5、6條又作了相應的補充。因為這些標的物涉及到國家的經濟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應當予以排除。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實際上隻是指無需經各國法律特別確認的動產實體物。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買賣合同是屬於狹義的買賣,即原則上它隻規範實體物買賣,而不規範權利買賣。關於知識產權,我國製定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著作權的許可使用等合同。這些法律對有關合同的規定都很具體,其內容沒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規定,有關權利的轉讓問題可以由這些專門法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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