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doc 20頁)
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doc 20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章 仲裁中止與終結
第八章 期間和送達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七台河仲裁委員會 ( 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 以下簡稱仲裁法 ) 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 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 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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