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doc 9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債權人會議
第四章 和解和整頓
第五章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體製改革的需要,促進全民所有製企業自主經營,加強經濟責任製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全民所有製企業。
第三條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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