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與法規培訓講義(PPT 28頁)
教育政策與法規培訓講義(PPT 28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教育基本製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A.有組織機構和章程B.有優秀的教師
C.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濟來源
D.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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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基本製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A.有組織機構和章程B.有優秀的教師
C.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濟來源
D.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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