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交通行政複議規定(doc 7頁)
國家交通行政複議規定(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交通行政機關申請交通行政複議,交通行政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複議申請、作出交通行政複議決定,適用《行政複議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和本規定履行交通行政複議職責的交通行政機關是交通行政複議機關,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設置的法製工作機構,具體辦理交通行政複議事項,履行《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
第四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五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該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六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條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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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交通行政機關申請交通行政複議,交通行政機關受理交通行政複議申請、作出交通行政複議決定,適用《行政複議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和本規定履行交通行政複議職責的交通行政機關是交通行政複議機關,交通行政複議機關設置的法製工作機構,具體辦理交通行政複議事項,履行《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
第四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五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該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六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條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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