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doc 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合夥企業的經營資格,規範合夥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夥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合夥企業登記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
第二章 設立登記第五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合夥企業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和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合夥企業確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分支機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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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合夥企業的經營資格,規範合夥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夥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合夥企業登記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
第二章 設立登記第五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合夥企業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和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合夥企業確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或者分支機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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